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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存贵、马成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存贵,马成祥,谢建宾,张锁平,苏雅勒图,苏雅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505号原告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敖镇苏力迪西街。法定代表人院平轶,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伟金宝,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系该社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告宋存贵,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马成祥,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谢建宾,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锁平,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苏雅勒图,男,1968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苏雅拉,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存贵、马成祥、谢建宾、张锁平、苏雅勒图、苏雅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3.32元,减半收取1216.66元(缓交),由原告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边子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