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民与李英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李英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3017号原告张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李英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张民诉被告李英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英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工资款8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工资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至今未偿还。被告李英杰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劳务提供者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张民主张被告李英杰欠其工资款8600元至今未付,原告提供了欠条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李英杰应为出具欠条的行为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张民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款8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英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民劳动报酬86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英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超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阿永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