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7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常山县合美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常山县合美线业有限公司,陈红昕,王咏花,陈汕,王满福,高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7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96号(国税大楼)1-2层。诉讼代表人:邓素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山县合美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管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红昕,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王咏花,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陈汕,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王满福,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高小萍,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0822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满福、高小萍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香格里拉公寓观澜苑3幢1单元102室、储01室(房产证号:衢房权证柯城字第××号)。现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满福、高小萍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香格里拉公寓观澜苑3幢1单元102室、储01室(房产证号:衢房权证柯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