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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戴裕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裕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60号罪犯戴裕成,男,55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裕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4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46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5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戴裕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戴裕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劳动能力评估表、苏州监狱医院入院护理评估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戴裕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故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该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可以适当放宽减刑间隔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裕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