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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昌华与王增正、王大强、西安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华,王增正,王大强,西安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558号原告陈昌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张焕敏,系陕西省武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增正,男,住浦城县。被告王大强,男,住浦城县。被告西安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线59号沣东国际汽车用品广场内,东排二楼德龙车队。法定代表人赵君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红,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华与被告王大强、王增正、西安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华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