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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传书与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第三人刘小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传书,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刘小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民初435号原告:谭传书,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权,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号。法定代表人:谷祥纲,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小莉,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钦,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凤,男,1958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谭传书与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第三人刘小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第三人刘小莉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权、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第三人刘小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钦、刘家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传书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退休期间扣留的工资;2、诉讼费双方合理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从被告单位退休,退休后单位对原告很关心,退休金和各方面待遇都及时到位,可是到了2014年,由于被告内部员工与幼儿园有借贷关系,幼儿园出事后,交管所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将原告的工资全部扣留,使原告生活没有着落,原告也找过被告,领导也有其难处,此事没有得到解决,故原告提出上述请求。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辩称:菁鹰卡通幼儿园和第三人刘小莉的父亲有借贷关系,原告是借贷关系的担保人,虽然菁鹰卡通幼儿园案件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但原告没有涉及其中,原告是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扣原告的工资也是原告的意思,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刘小莉辩称:1、原告谭传书于2014年4月25日借第三人10万元,同时,原告妻子尚兰芝借第三人父亲刘家凤54万元,原告与第三人、刘家凤签有《代领工资协议书》,是原告同意扣工资偿还借款的;2、请求判决原告继续履行债务并追究其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过庭审举证并交换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账户明细单关于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没有转入月工资的情况没有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各自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桑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虽然幼儿园和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但债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原告不仅自己有借款,而且给第三人、第三人父亲刘家凤提供了担保。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刑事判决责任归到幼儿园不代表就让其摆脱民事责任,受害人利益受保护的,原告本人同意扣工资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三人也提交),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工资代领协议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该协议只有双方签字,没有得到合法性确认,代扣工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原告认为《工资代领协议》中表述“乙方借甲方数十万元”并无具体数额,且没有原告借款的借条,只有菁鹰卡通幼儿园盖章借款,这相互矛盾,应当依据法律途径确认其合法性,由法院执行,且菁鹰卡通幼儿园尚有一千多万没有清算,采取扣工资行为不恰当。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退休证及工资进账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支持;对被告提交的《工资代领协议书》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谭传书系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退休职工,第三人刘小莉系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在任职工,刘家凤系刘小莉父亲。原告谭传书妻子尚兰芝系菁鹰卡通幼儿园桑植园(原金鹰卡通幼儿园桑植园)的实际控制人,自2012年至2014年,尚兰芝经手以金鹰卡通幼儿园桑植园名义多次向刘家凤、刘小莉借款,2014年11月12日,甲方刘家凤、刘小莉与乙方谭传书签订《工资代领协议》,约定:因乙方借甲方数十万元,现无能力偿还,经双方协商,乙方的退休工资由甲方代领,自2014年11月开始,谭传书的工资由刘家凤领取,每领完一张借据退还一张。之后,原告的工资自2014年11月开始每月陆续转入刘家凤的账户,截止2017年7月转入总金额108589.11元(包括存入后的利息)。另查明,2017年1月5日,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对桑植县菁鹰卡通幼儿园、尚兰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予以判处。本院认为:该案系因履行《工资代领协议书》引起的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方系谭传书、刘小莉、刘家凤,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并非该协议的参与或见证者,又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该合同的成立双方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双方有争议,争议一方可就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另行主张,现原告没有向本院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而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被告返还扣留的原告的工资,而经过审理查明,该工资已被第三人刘小莉及其父亲刘家凤占有,用以偿还原告的债务,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并未占有;在此过程中,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根据一方提供的协议直接办理转账事宜,虽有不妥之处,但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系合同双方并非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扣留的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传书对被告桑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谭传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候永勇人民陪审员  田新明人民陪审员  刘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