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留根与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留根,李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常留根,男,汉族,1951年7月25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小强,男,汉族,1961年7月30日生。本院在办理常留根和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常留根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小强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启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