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品豪、陈国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品豪,陈国冕,叶建敏,郭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品豪,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冕,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建敏,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东,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吴品豪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冕、叶建敏、郭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1民初65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品豪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