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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云与望谟县坝算水泥预制块厂、康某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云,望谟县坝算水泥预制块厂,康某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1080号原告:徐某云,男,汉族,广西宾阳县人,住广西宾阳县,现住望谟县。委托代理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望谟县坝算水泥预制块厂。法定代表人:吴贵毅,系该厂厂长。地址:望谟县平洞街道坝算组里哈沟坎上。被告:康某文,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个体户,住重庆市铜梁县,现住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云诉被告望谟县坝算水泥预制块厂、康某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00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徐某云承担。审判员  皮成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