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安邦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安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393号罪犯邹安邦,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邹安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邹安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安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次表扬余19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安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安邦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