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区庆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区某,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胡某诉被告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区某清还借款676500元、支付受理费10800元,暂共计6873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区某的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区庆广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荔湖城水立坊X街X号X房,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并已移送评估该房产;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广州分行的银行账户,经本院核实,上述账户无余额。本院依职权于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光大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有存款50655.46元、广发银行有存款6444.4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区庆广名下有车牌号为X的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档案,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由于被执行人区某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评估过程中,且评估时间较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产正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徐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