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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雪峰、倪银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雪峰,倪银华,徐水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60号申请人刘雪峰,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倪银华,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徐水泽,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刘雪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倪银华、徐水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x号院x号楼xx层××号的房产(保全价值78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倪银华名下位于金水区鑫苑西路x号院x号楼x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