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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丹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291号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丹: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丹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宋丹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68.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宋丹负担。因被执行人宋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丹主动履行义务,将执行款人民币3080元存入我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0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