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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陈晓典,女,1975年3月28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