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董学和、王龙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学和,王龙宝,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抗3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董学和,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龙宝,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诉人董学和因与被申诉人王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以滁检民(行)监[2017]3411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乃康审判员 蔡太传审判员 闫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第四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