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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同桂与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桂,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928号原告刘同桂。被告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凤凰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桂与被告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桂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桂撤回对被告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力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