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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天津市天明永利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市天明永利蔬菜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039号原告:简晓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天明永利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35号。法定代表人:周金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开梅,该公司员工。原告简晓华与被告天津市天明永利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简晓华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简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华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