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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磊与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134号原告:刘磊,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先佑,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达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丽恩,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磊与被告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 判 员  文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