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施海健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海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18号罪犯施海健,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专科文化,原住江苏省启东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海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施海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施海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施海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海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施海健,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56分。为此,2016年6月,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施海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监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施海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海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