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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贵阳花溪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金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花溪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4597号原告:贵阳花溪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南新区(云上村榕筑南溪·绿园11座-4号)。法定代表人:王黔平。被告:李金伦,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阳花溪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花溪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花溪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长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