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坚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1刑终22号抗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坚,男,1962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通信段项目中心技师,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坚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粤710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暂扣存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82500元发还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通信段,追缴被告人王坚贪污的余额公款人民币12500元,发还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通信段,扣押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被告人王坚的手机1台,发还被告人。宣判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原审判决不予认定王坚具有立功情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阅卷,该院阅卷后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自2017年7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抗诉不当,于2017年8月21日以粤检铁公撤抗[2017]2号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撤回抗诉。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姚湘伟代理审判员 易鸣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