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冯明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明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财保28号申请人:冯明奎,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济川路26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3737840047C。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南分公司,住所地:潍坊潍城区健康西街1398号鸿泰华府2号楼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34464032M。法定代表人:曹正发。申请人冯明奎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南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明奎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南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