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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晓伟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伟,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101号原告吴晓伟,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莉,女,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伟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伟撤回对被告张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由原告吴晓伟承担。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