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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拓、陆文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拓,陆文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10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杨拓,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陆文皓,男,1994年7月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杨拓与陆文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