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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营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营山,张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被执行人:崔营山,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千童镇。被执行人:张国香,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千童镇。本院在执行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营山、张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营山、张国香的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崔营山、张国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