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福建盛创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园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庄小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园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盛创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庄小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园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南塘村(园丰生态农业园)。法定代表人:庄小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盛创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贸商厦新村618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盛昌,总经理。原审被告:庄小铭,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泉州园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盛创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庄小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4民初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泉州园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虽为洛江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的工程在,位于泉州市洛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园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晓东审判员 董耿瑜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巧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