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竺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竺惠明,张优君,奉化神工定时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桥东岸路128幢。诉讼代表人:张定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竺王杰,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斌,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竺惠明,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张优君,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奉化神工定时器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园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蒋玉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竺惠明、张优君、奉化神工定时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竺惠明在奉化神工定时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与被执行人张优君在奉化市天时时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上述公司均已歇业;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神工定时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竺惠明名下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上林华庭地下车库16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由另案处置中,本案不再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竺惠明、张优君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386378.3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奉化神工定时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25元,执行费17788.4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