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峡江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旋、郑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旋,郑开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513号原告:峡江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百花路4号。法定代表人:娄香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凯,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喻文,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旋,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郑开明,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峡江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旋、郑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峡江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告郑旋、郑开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计1716元,由原告峡江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