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小敏与黄坤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敏,黄坤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818号原告:林小敏。委托代理人:马千里,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坤华。委托代理人:梁景华,系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鸭利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叶健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恋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原告林小敏诉被告黄坤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无异议的事实:2016年11月10日20时许,李少生驾驶登记在黄坤华名下的号牌为粤A×××××小型客车(以下简称粤A×××××车)沿广州市南沙区由西向东行驶,与林小敏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林小敏受伤。李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正在执行黄坤华指派的工作时发生事故。林小敏从事故当天入院治疗至2016年12月5日出院(住院21天),其左锁骨中段骨折、左第3-6肋骨骨折、双肺上叶肺挫伤等。医嘱建议其注意加强营养,出院后全休三个月,维持患肢悬吊制动……每周四到门诊3号室复诊……住院及康复期间需要陪护一名,出院后共三个月……骨折愈合后回院拆除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一万元。林小敏出院后进行了多次复诊,自付医疗费2494元,黄坤华已垫付医疗费29004.8元、护理费1320元。2017年3月17日,林小敏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支出鉴定费1800元。林小敏有父亲林启瑜(1937年9月22日出生)、母亲司徒杏(1939年7月24日出生),哥哥林伟明,上述人员的户籍证明显示其原属辖区单位为南沙区黄阁镇内的梅山糖厂。粤A×××××车在人保广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分别简称交强险、商业险),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且含不计免赔。双方有异议的事实:人保广州分公司主张林小敏的父母系退休工人,有相应的生活来源。林小敏未提交其父母需子女扶养的基层组织证明,本院指定其核实并提交被扶养人有无收入或享受退休待遇、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据,至本判决作出前,其仍未提交。林小敏因本次事故起诉前述被告及李少生,在本院向李少生成功送达诉讼材料前撤回了对李少生的起诉。林小敏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39200.22元,包括医疗费2494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11000元[100元/天×(21天+90天)]、残疾赔偿金7536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306.66元(28613.3元/年×5年×10%÷2人×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强险内优先支付)、误工费10530.96元(37684.3元/年÷365天×102天)、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8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林小敏的损失应由人保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其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本院结合《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认定其损失如下:1、医疗费31498.8元(29004.8元+249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因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物必然产生医疗费费用且医嘱建议数额合理,一并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天×21天);3、护理费,考虑林小敏的伤情结合医嘱确定其护理期为住院21天及出院后需护理的3个月,护理费11100元(100元/天×111天);4、误工费是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至判决作出前林小敏未提交误工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其具有劳动能力,本院参照1895元/月计算,其主张102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误工费6443元。5、残疾赔偿金75368.6元(37684.3元/年×20年×10%),林小敏的父母已满75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提交其父母无收入或生活来源需其供养的证据,但至本判决作出前仍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000元;7、营养费,酌情支持600元;8、交通费因无票据,酌情支持400元;9、鉴定费1800元系实际发生,予以支持。以上共计149310.4元,扣除黄坤华垫付的30324.8元,人保广州分公司还应赔偿林小敏118985.6元。黄坤华垫付的30324.8元可直接向人保广州分公司进行理赔。本案诉讼费用由各方按照胜败比例负担。综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118985.6元给原告林小敏;驳回原告林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42元,由原告林小敏负担2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32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林小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晋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