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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王健,韩艳会,贾俊武,王亚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南侧。负责人:倪金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盛广武,公司科员。委托代理人:XX光,公司科员。被执行人:王健,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韩艳会,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俊武,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王亚旗,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邮储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健、韩艳会、贾俊武、王亚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王佳、韩艳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3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被执行人贾俊武、王亚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健、韩艳会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明确提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王健、韩艳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未向本院提交限制消费令的申请,故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证券及股权,被执行人韩艳会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车牌号为冀B×××××轿车一辆,未予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俊武名下有蓟州区安裕新村西27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一套,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暂时未进行处置。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部分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久旺审判员  刘建锋审判员  杨守成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