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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宗元与段仕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元,段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元,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段仕鑫,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宗元与被执行人段仕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8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宗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仕鑫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宗元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川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