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谭德军与韩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德军,韩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谭德军,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被执行人韩成亮,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本院在执行谭德军与韩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延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