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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谭德军与韩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德军,韩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谭德军,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被执行人韩成亮,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本院在执行谭德军与韩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延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