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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宁波晟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燕,周柏荣,孙开立,孙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12幢〈1-2〉,组织机构代码:56389278-6。法定代表人:孙开立。被执行人:宁波晟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738号慈溪舜都装饰材料市场A区5号楼5层510-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6292025-9。法定代表人:张燕。被执行人:张燕,女,1979年8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柏荣,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开立,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亚波,女,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965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宁波晟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燕、周柏荣、孙开立、孙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30449.88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