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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肖静、肖苹与谭正权、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静,肖苹,谭正权,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90号申请执行人:肖静申请执行人:肖苹被执行人:谭正权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肖静、肖苹与谭正权、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静、肖苹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90.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499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静、肖苹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