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颜新、山东海盾高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新,山东海盾高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颜新被执行人山东海盾高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华审判员 孔 峰审判员 翟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