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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31民初60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诉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旦真邱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仁 真 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