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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云、宋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宋增福,饶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141号申请人:黄云,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袁州区,被申请人:宋增福,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宜春市,被申请人:饶春容,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黄云与被申请人宋增福、饶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增福、饶春容共同所有位于宜春市环城南路595号怡兰花园15幢3单元601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房权证宜春字第××号)及冻结被申请人饶春容在宜春市安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份,申请人黄云���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袁州区珠泉街道宜春南路日照花苑2栋2单元503室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房权证宜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增福、饶春容共同所有的位于宜春市环城南路595号怡兰花园15幢3单元601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房权证宜春字第××号)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饶春容在宜春市安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三、查封黄云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袁州区XX街道XX室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房权证宜房字第××号)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来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汤艺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