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任荣西与被告许以平、石家庄聚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荣西,许以平,石家庄聚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4民初2403号原告:任荣西,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8日,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在银,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系原告任荣西的妻子(特别授权)。被告:许以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石家庄聚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市府大街东段奥林盛园小区2-02-1602。法定代表人:贺林卜。原告任荣西与被告许以平、石家庄聚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在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以平、石家庄聚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任荣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聚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荣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以平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劳务工资款3500元整;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被告许以平与石家庄聚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沈阳市苏家屯幸福孔雀城114号、119号楼木工清包工程。原告经任云虎介绍为被告做工。工程完工后,原告与其他工人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结清所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2015年12月,经当地派出所沈阳市苏家屯农民工维权中心出面解决,被告许以平签字确认尚欠原告等工人工资共计48,878元,其中欠原告工资35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被告许以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任荣西在被告许以平处务工。2016年3月15日,经结算,被告许以平签字确认尚欠原告等工人工资共计48,878元,其中欠原告工资3500元。庭审中,经本院电话沟通,被告许以平同意支付给原告任荣西2835元(即3500元×81%=2835元),并定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付清,逾期则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该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任荣西在被告许以平处务工,理应获取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协商达成的支付方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以平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任荣西劳务款2835元;逾期则以本金28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荣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以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