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伯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伯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1187号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339号1幢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8236063N。法定代表人:李海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雷伯君,男,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伯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