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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女,1959年5月3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8年7月7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存款1819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存款1819元依职权划拨。权利人代某某共申请执行的案款6300元,还剩4481元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随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