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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和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44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恺远,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未找到被告,后查明被告张某某的户口于2016年3月10日因非正常死亡被注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某在诉讼中因非正常死亡被注销户口,无证据显示被告留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故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4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杨华岗审 判 员  齐红波人民陪审员  郑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萍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