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3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福生、刘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生,刘庚平,王瑞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福生,男,1980年01月21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庚平,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瑞芹,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福生与被执行人刘庚平、王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 继 英执行员 刘 树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 友 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