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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永好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08号罪犯陈永好,男,43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吴江刑初字第02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永好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0月21日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2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陈永好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永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