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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银行存款8292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金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