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乐桂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乐桂荣,戴银菊,胡天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8477-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16层。法定代表人:黄嘉,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桂荣,女,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戴银菊,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胡天青,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上饶市万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桂荣、戴银菊、胡天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桂荣、戴银菊、胡天青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桂荣、戴银菊、胡天青支付逾期租金4064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11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自2015年5月20日起直至租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67.5元;保全费4020元。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785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桂荣、戴银菊、胡天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乐桂荣、戴银菊、胡天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云晓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敖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