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咏新与林瑞钊、李惠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咏新,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戴咏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均是赖东、赖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瑞钊,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李惠玲,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李惠娴,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李荣灼,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麻三村元山里石场内经营者:林瑞钊。戴咏新申请执行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林瑞钊应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给戴咏新的义务;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没有履行,根据戴咏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咏新发现被执行人林瑞钊、李惠玲、李惠娴、李荣灼、江海区裕利食品储存冷库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