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胡新有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93号申请人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本院作出的(2017)陕10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单处罚金三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某某自觉履行(2017)陕1026刑初34号判决书内容,缴纳了3000元罚金,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邬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