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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新明与修水县维客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桢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明,修水县维客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桢妮,赖曦,杨琴,丁平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835号原告刘新明,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修水县维客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6042410024476,住所修水县义宁镇山谷大道中邦银都3#楼。法定代表人江桢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桢妮,女,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v被告赖曦,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杨琴,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v被告丁平方,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明与被告修水县维客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桢妮、杨琴、赖曦、丁平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明以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修水县维客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桢妮、杨琴、赖曦、丁平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刘新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跃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芷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