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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永兴与杨桂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兴,杨桂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515号原告:肖永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永兴与被告杨桂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肖永兴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