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永兴与杨桂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兴,杨桂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515号原告:肖永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永兴与被告杨桂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肖永兴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