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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广乾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390号原告李广乾,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郭予丰,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地税大厦西侧。法定代表人傅中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与原告李广乾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乾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姜雪梅审 判 员  宋瑞玲人民陪审员  胡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关注公众号“”